甘肃一市下发通知:全面禁止一律不准使用!
2023-10-05 20:08:48 来源: www.0880412.net 作者: 开云登录网页 1
为加强全市泡沫彩钢板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市安委会决定在全市部署

  为加强全市泡沫彩钢板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市安委会决定在全市部署开展泡沫彩钢板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具体方案如下:

  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面摸排全市泡沫彩钢板建筑消防安全状况,最大限度消除一批火灾隐患,曝光一批违法单位,拆除 一批泡沫彩钢板建筑,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彩钢板违法 行为,坚决防止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 生,有效净化全市消防安全环境。

  整治范围为全市所有泡沫彩钢板建筑(包括独立建设的泡 沫彩钢板建筑和局部采用泡沫彩钢板结构的建筑物),彩钢板生产加工企业及销售经营户。

  (一)劳动密集型企业、作坊,仓储、物流的泡沫彩钢板建筑。用于各类生产加工的厂房、个体作坊、“三合一”场所、临时库房场所的泡沫彩钢板建筑。

  (二)人员密集场所的泡沫彩钢板建筑。用于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卫生院、医院,养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歌舞厅、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农家乐、出租屋、家庭旅馆等餐饮、住宿场所,商店、集贸市场、个体商铺等商品经营场所的泡沫彩钢板建筑。

  (三)建筑工地的泡沫彩钢板建筑。在施工现场建造的,为建设工程施工服务的各种泡沫彩钢板建筑,包括办公用房、宿舍、厨房操作间、食堂、库房等。

  (四)社会各单位的泡沫彩钢板建筑。单位用于办公、厨房操作间、仓库等泡沫彩钢板建筑。

  (五)居民自建的泡沫彩钢板建筑。作为居民自住、自用的非经营类泡沫彩钢板建筑。

  (六)彩钢板生产加工企业及销售经营户。生产加工泡沫彩钢板的企业以及销售泡沫彩钢板的经营企业、个体户。

  (一)新建建筑。对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彩钢板建筑,要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的国家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并在住建部门办理消防行政审批手续。凡未办理消防行政审批手续的一律责令停止施工。

  1、对人员密集场所及其他场所的彩钢板临时建筑耐火等级不符合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1.7 条(建筑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拆除,消除火灾隐患;对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要依法对危险部位或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2、对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搭建的现场人员办公、住宿等彩钢板临时用房,建筑材料和彩钢板芯材达不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A 级不燃材料要求的,住建部门要依法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施工并吊销建筑施工安装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用于生产、加工场所或库房等场所的彩钢板建筑应严格执行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2.17 中关于彩钢板芯材的规定(建筑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有关规定),同时应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相关要求。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及耐火极限均应符合《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凡达不到要求的,应责令限期整改。逾 期不改的,要依法从严处罚。

  (三)违法建设的泡沫彩钢板建筑。对于未取得用地、规划、施工许可证等违法建设的泡沫彩钢板建筑,应在大力整治 的同时,加强安全提示,将违法建设泡沫彩钢板建筑台账以函 告形式移交至属地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进行查处。

  (四)彩钢板生产加工企业及销售经营户。市场监管部门要严厉查处以下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1. 进一步清理夹芯彩钢板生产经营主体资格。严厉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夹芯彩钢板的行为、超范围生产经营夹芯泡沫彩钢板的行为,坚决打击取缔“黑工厂”、“黑窝点”、“黑作坊”。

  2. 进一步加大夹芯彩钢板生产环节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严厉查处生产企业夹芯彩钢板产品标识不全、无厂名厂址、无产品名称、无产品适用范围、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无生产标准组织生产泡沫夹芯彩钢板的违法行为;严禁生产泡沫夹芯彩钢板。

  3. 进一步严惩夹芯彩钢板销售加工环节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销售加工夹芯彩钢板过程中不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和销货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销售加工不符合产品标识规定的泡沫夹芯彩钢板的违法行为。

  (一)县(区)级政府。县(区)级政府是专项治理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对构重大危险建筑挂牌督办;建立专项整治工作绩效量化考评制度,严格考核;对因工作不力引发火灾事故的,依法严厉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乡镇政府(街办)。乡镇政府(街办)是专项治理的直接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要成立专门机构,明确专人负责治理工作;开展排查摸底,建立完善台账资料;督促单位整改、拆除泡沫彩钢板建筑,对拒不整改的,依法组织拆除。

  (三)行业部门。行业部门负责行业系统内的泡沫彩钢板专项治理,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协调行动。

  2. 教育部门:结合学校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深入开展泡沫彩钢板建筑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重点对校舍、图书馆、教学楼、住宿楼等人员集中的建筑进行排查整治。

  3. 民政部门:重点对养老院、福利院开展泡沫彩钢板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4. 文旅部门:重点对旅游景点、博物馆、文物古建筑、网吧、KTV 等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营业性健身娱乐体育活动场所进行泡沫彩钢板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5. 卫健部门:重点对住院部、急救中心、氧气储罐区、易燃制剂室等部位开展泡沫彩钢板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6. 民宗部门:重点对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泡沫彩钢板建筑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7. 市场监管部门:要以大型农贸、商贸市场为重点。突出对各市场内摊点使用泡沫彩钢板建筑进行排查整治。针对泡沫 彩钢板使用场所开展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同时,要严 把生产质量关,重点检查泡沫彩钢板产品质量、使用许可,对于生产销售不合格夹芯泡沫彩钢板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

  8. 应急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协调、督促行业主管部门、下级政府重点整治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有色冶金等企业的泡沫彩钢板建筑消防安全隐患。

  9. 住建部门:重点对建筑工地搭建泡沫彩钢板建筑进行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依法进行查处整改。

  10. 公安部门:公安派出所重点对本辖区内的“九小场所” 开展泡沫彩钢板建筑的排查整治。突出对城中村、三合一、多合一、出租屋、居民住宅小区、社区、村庄、小加工公司等进行排查整治。

  11. 消防部门: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协调推动,在检查执法中加大处罚力度,并对各成员单位、辖区派出所进行专项整治工作的消防业务指导。

  (四)社会单位。社会单位要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自查自纠,对泡沫彩钢板建筑彻底拆除或更换,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各生产经营夹芯泡沫彩钢板单位,要合法经营,禁止生产经营聚氨酯等不合格易燃可燃夹芯泡沫彩钢板。

  (一)全面摸排阶段(10月25日之前)。各部门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行业实际,组织本行业部门对行业内所有泡沫彩钢板房进行一次拉网式摸排。10月25日前,各行业要将排查统计表(纸质材料一份,需要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版一份)报庆阳市消防救援支队(联系人:王康,电话:)。

  (二)集中整治阶段(10月26日至12月25日)。各行业部门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针对行业系统内泡沫彩钢板房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开展集中整治工作。住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等行业部门要组织开展联合检查、联合执法,对存在问题、隐患的单位能整改的责令限期整改,不能整改的一律关停,用足用全一切法律手段,对各类消防安全隐患务必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进行整改,决不姑息纵容。督促单位自行拆除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泡沫彩钢板建筑,彻底消除火灾隐患。对不能按期拆除的,由属地政府组织依法拆除。12月25日前,各行业系统要将集中整治阶段成果及小结一并报庆阳市消防救援支队。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26日至12月30日)。各单位要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研究建立泡沫彩钢板建筑治理长效机制。市安委办将抽调相关的单位人员成立督察组,适时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察,对执法力度大、消除 火灾隐患彻底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不力 的单位通报批评,并对因工作落实不到位,辖区内泡沫彩钢板房发生有影响火灾的单位,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单位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