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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6 02:55:41 来源: www.0880412.net 作者: 开云登录网页 1
为了加强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管理,充分的发挥其对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工作的推动作用,现

  为了加强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管理,充分的发挥其对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工作的推动作用,现就财政部、国家经贸委颁布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2002]55号)在本市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本市征收的“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和由上述专项用费形成的“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文件的统一名称,更名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三、从2003年5月1日起,本市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包括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均由建筑设计企业在工程开工前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元的标准和京建经[2002]622号文件规定的程序,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93)京建材第17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现浇、预制钢筋混凝土结构免缴专项基金的规定不再执行。在整体的结构竣工装修之前,由办理预缴手续的市或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对建设工程使用墙体材料的真实的情况以及购货发票进行核实无误后,按照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返退标准,和京财经二[2001]1993号文件规定的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办理新型墙体材料清算返退手续。

  五、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返退程序为:市建委于每季度终了前20日内将所受理的返退情况统一汇总,并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将返退资金以支出方式拨付到市建委,由市建委将返退资金下拨到市建材管理办,市建材管理办将返退款通过银行划拨到原缴款单位帐户,由建筑设计企业做核减工程建设价格的帐务处理。

  六、使用煤矸石页岩砖和掺加工业废料、建筑渣土、页岩的粘土砖,返退核实后须在购货发票上标注所使用的建筑工程名称,并且不得涂改。使用的掺加工业废料、建筑渣土、页岩的粘土砖应在市建筑节能墙改办认定和公布的名录内。

  七、2003年5月1日以前开工并按原标准缴纳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建筑工程,仍然按京财经二[2001]1993号文件附件2的规定办理专项基金返退,其使用粘土多孔砖的仍按新型墙体材料对待。2003年5月1日以后开工并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缴纳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建筑工程,按本通知规定进行专项基金返退。

  根据国务院有关清理整顿政府性基金精神,为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减轻社会负担,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制定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66号),以及国家相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六条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由建筑设计企业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和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主体工程完工后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核实无误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向实施工程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第十一条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的规定,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依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6]435号)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同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和入库。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入国库,填列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第8019款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财政部门拨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填列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支出第8019款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作为行政机关或预算拨款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编制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目前仍作为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定,暂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拨付,今后应逐步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

  第十八条建筑设计企业不及时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条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截留、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不按本办法规定比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上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任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规定行为的行政主任部门、建筑设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负责人员,依照《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2年月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1999]96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七)金属面夹芯板(包括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和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其中: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合乎行业标准JC689--1998的技术方面的要求);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合乎行业标准JC/T868--2000的技术方面的要求);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合乎行业标准JC/T869--2000的技术方面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