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网络安全知识(2019年网络安全知识答题)
2023-10-09 05:37:22 来源: www.0880412.net 作者: 开云登录网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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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关于对政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的通知要求,我局认真进行了检查梳理。现我局共有信息系统总数5个,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信息系统数2个,委托社会第三方进行日常运维管理的信息系统数1个,经过安

  全测评(含风险评估等级评测),5个系统数均为安全。在系统运行中,无失泄密和受到过病毒木马等恶意代码感染,本部门门户网站未受攻击和篡改(含内嵌恶意代码)。与上一年度相比信息安全工作取得的好的长足的进展,整体信息安全状况良好。

  (一)信息安全组织管理。我局成立了以吕艳副局长为组长,各个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信息安全工作。确定了局办公室为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承办机构,办公室主任为具体负责人,并指定公文收发员为我局兼职信息安全员。

  (二)日常信息安全管理。在人员管理上,认真落实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承办机构及信息安全员的职责,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检查信息安全和保密责任制建立并认真严格地落实情况,对于重要涉密电脑和设备,严禁人员在离岗离职信息的情况打开运行。对于违反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规定造成信息安全事件的认真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在资产管理上,办公软件、应用软件等安装与使用情况严格按规定办理,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维修维护管理、存储设备报废销毁管理按保密有关要求执行,杜绝随意马虎。在运维管理上。信息系统运营和使用按相关权限来管理、日常运维操作由具体负责人做相关操作、定时进行安全日志备份和信息安全分析。委托了昆明众彩科贸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运行管理的我局门户网站,在与昆明众彩科贸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的同时,明确了相关的安全保密事项和协议。

  (三)信息安全防护管理。在办公计算机和移动存储设施安全防护上。计算机采取集中安全管理措施,设置每台计算机账号口令并随时更新。计算机接入互联网实行了实名接入、对计算机

  ip和mac地址进行绑定、指定固定上网ip地址,并安装病毒防护软件,定时进行漏洞扫描、病毒木马检测。杜绝在非涉密和涉密信息系统间混用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设备,禁止使用了非涉密计算机处理涉密信息等。在门户网站安全防护上,落实网站信息发布审批制度,实行了边界防护、抗拒绝服务攻击、网页防篡改等安全防护设备的部署,定时进行漏洞扫描、木马检测。

  (四)信息安全应急管理。根据《云南省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精神,制定了本部门信息安全应急预案,认真组织并且开展了相应的宣贯培训。按照应急预案要求明确了昆明众彩科贸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为我局的应急技术支援队伍。结合实际需要对重要数据和信息系统来进行了灾难备份。

  (五)信息安全教育培训。我局领导干部和科室工作人员全员参加信息安全教育培训、掌握信息安全常识和基本技能。对于信息安全管理和技术人员也定期参加信息安全专业培训

  我局经常、制度性地开展信息安全检查,重点是办公计算机和移动存储设施安全防护以及门户网站安全防护。经检查,无失泄密和受到过病毒木马等恶意代码感染,本部门门户网站未受攻击和篡改(含内嵌恶意代码)。我局将严格按照信息安全的有关要求的制度,在下一步的工作中,认真做好信息安全工作

  在信息安全工作中,由于我们的办公计算机公文处理软件为微软的word系统,加之计算机的cpu也不是纯国产,对于信息安全有着一定的安全隐患

  网络安全是指网络系统的硬件、软件及其系统中的数据受到保护,不因偶然的或者恶意的原因而遭受到破坏、更改、泄露,系统连续可靠正常地运行,网络服务不中断。

  如果某个系统不向外界提供任何服务(断开),外界是不可能构成安全威胁的。但是,企业接入国际互连网络,提供网上商店和电子商务等服务,等于将一个内部封闭的网络建成了一个开放的网络环境,各种安全包括系统级的安全问题也随之产生。

  1、全面规划网络站点平台的安全策略、制定网络安全的管理措施、使用防火墙。尽可能记录网络上的一切活动、注意对网络设备的物理保护、检验网络站点平台系统的脆弱性、建立可靠的识别和鉴别机制。

  2、保护应用安全,主要是针对特定应用(如Web服务器、网络支付专用软件系统)所建立的安全保护措施,它独立于网络的任何其他安全防护措施。

  3、网络上信息传播安全,即信息传播后果的安全,包括信息过滤等。它侧重于防止和控制由非法、有害的信息进行传播所产生的后果,避免公用网络上大云自由传翰的信息失控。

  众所周知,网络已经变成我们正常的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事物,也许就在此时,你刚刚刷完朋友圈,正在用电脑或者手机浏览我们的文章,但是,我们在享受网络带给我们的便利的同时,却也往往忽视了网络对我们的威胁。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网络安全正慢慢的变重要。在两会期间,启明星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CEO严望佳女士给出了以下三个方面提案:

  2018两会 政府工作报告 (全文) 2018两会 教育改革 2018两会 房产税 两会2018 医疗改革就医 2018两会 中国要干这60件大事 2018两会 房价趋势 两会2018 事业单位改革 2018两会 养老金上调涨工资 个税改革 2018两会 教师工资

  有两个词语在近些年频频被提及,那就是云计算和大数据。在各行各业,云计算和大数据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们为我们大家带来了一个跨时代的变化。云的推广与应用,也为电子政务开辟了一条新的道路。电子政务云的建设关键点便是信息安全能否有效得到保证。我国现在电子政务云面临的问题有三,首先是法律和法规和标准不健全;其次是虚拟化及多租户的安全威胁;最后是应用与数据集中带来的威胁。

  法律方面,没有相关法规管理就会导致有许多隐患的存在;技术方面,云计算又和传统IT有不小的区别,我们国家发展的并不完善,在接口平台环境都资源方面仍处在一个欠缺的状态;而云计算和大数据将资源集中整合之后带来的风险也会对安全造成威胁。总之这几方面对电子政务云的管理、产品、技术都提出了更大的挑战。我们该建立完整的一套标准,从上到下规划好每一步,避免数据的泄露。同时政府应多鼓励引导厂商和企业的合作,建立良好的环境,从而形成了一个完成的安全体系,从内到外保证信息安全的可靠性。对于云厂商而言,还应该从自身出发,加强系统的安全可靠性,从最根本出发,解决安全隐患。

  我国的安全信息化产业正在快速地发展,产品体系也正在慢慢地完善,向着集成系统化发展。随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产业的开放,产品生命周期短,安全泄露等一系列问题也随之而来。现在使用的芯片,操作系统,软件等产品,核心内容还是掌握在外资手中,因政治,市场等原因,这样的一个问题就显得很重要。如果国家再不对安全系统加以重视,没有完善的系统制度,那么就无法有效的防范供应链风险,我们将面临巨大的挑战。

  对重要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进行网络安全审查有利于完善我国网络安全审查制度。但如果审查内容还停留在技术层面上,也会有威胁存在。所以要进行全方位审查,才可能正真的保证信息安全自主可控。如果每一个供应商都能够向网络安全审查备案机构提供供应链上下游环节的情况,整个供应链就能做到一环一环的透明化清晰,通过透明达到掌握和可控。划分详细的关键基础设施、敏感部门、政府机构范围;建立详细的透明供应链登记名录;在关键基础设施、敏感部门、政府机构中规范采购行为,通过上述三点的操作全面贯彻下去,相信可以轻松又有效的控制在供应链环节对于信息安全的可控性。

  我国目前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大多是在等保、分保制度基础上,满足合规性即可,也不注重以效果为导向,导致信息安全保障体系还停留在一个相对来说比较低的层次。如果整体行业在低等级中循环往复,那么安全保障能力肯定没办法得到有效的提升。这时就需要国家站出来成立一个新的体系来打破这种长期不变的体系。

  首席信息安全官职位的设立是为了更细化分工,从更专业和明确责任的角度来对安全体系负责。而在关键基础设施、敏感部门、政府机构等推行首席信息安全官制度是希望基于用户的视角起到一个引导推动的作用,促进厂商的发展,使我国的安全产业形成良好的生态环境。当然实行这个制度还需要对任职人员进行严格的考核,以保证首席信息安全官的专业性。

  总而言之,建立一个全面的网络安全体系,对于国家企业和个人都有非常重大的意义。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通过种种网络安全制度的建立以及行业的整合,能保证所有人的用户权利得到保障。 ;

  在整个2019年,网络安全一直是一个主体问题,随着组织开始越来越依赖IT,这仍然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尽管大多数公司现在已经意识到网络安全的重要性,但许多公司仍未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充分保护它们。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2020年可能遇到的安全威胁。

  对任何企业而言,最大的网络威胁可能是企业内部对网络安全的知识和了解不足。如今,数字革命正在影响大小公司中员工的工作习惯。随着慢慢的变多的员工在日常工作中使用互联技术,比以往任何一个时间里都重要的是确保所有员工都明白他们面临的网络安全风险以及如何以增强安全性的方式开展工作。

  个人数据是黑客的主要攻击目标,数据泄露的威胁将继续是企业在未来几年中将面临的最严重的问题之一。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公司需要确保端到端的个人数据安全,从发送到个人数据到安全处理的整一个完整的过程。SSL证书,加密数据存储,逻辑访问,密码管理以及Web应用程序的快速修补和更新在此领域至关重要。

  网络安全的复杂性意味着慢慢的变多的组织正在使用高技能的安全专家提供服务。不幸的是,由于这些专业技术人员短缺,许多公司在需求最大时就存在相当大的技能缺口。

  作为响应,许多公司现在正在实现使用智能,自动化安全工具的使用,这些工具使用先进的技术来扫描和阻止企图入侵,感染或别的形式的攻击,例如DDoS。这些服务通常可以由您的服务商提供。

  大多数企业至少将云用于其IT解决方案的一部分,并且作为存储数据和运行操作流程的场所,云正慢慢的变流行。但是,它的受欢迎程度并未被网络犯罪分子保密,并且基于云的威胁的数量持续增加。

  2020年,公司将要维护关键数据的安全性,并确保已具备实时威胁情报,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数据泄露或关键操作下线、 移动电子设备风险

  对于许多员工而言,智能手机现在已成为必不可少的工作工具,不仅用于访问公司系统,还用于存储重要数据。这使组织面临安全保护连接不良,移动恶意软件和设备盗窃的风险。因此,至关重要的是,必须确保所有可用于访问组织系统的移动电子设备的安全。一种解决方案是确保通过安全的Web应用程序进行访问。

  移动设备并不是唯一容易受到攻击的远程设备。物联网设备可能会面临更加大的风险,在过去几年中,物联网设备的使用激增,许多组织越来越依赖该设备。它们提供了组织需要保护的许多潜在漏洞,例如不安全的wi-fi连接,硬编码的凭据,未验证的固件和未加密的数据。此外,受到威胁的路由器或网络连接的存储服务器会向攻击者提供对数据的访问权限,并可作为发起更多攻击的平台。在2020年,使用IoT的组织将需要仔细研究怎么样确保防止这些漏洞。

  网络犯罪分子和网络安全团队之间的战争不再仅仅由人工来进行。这两个阵营现在都用AI(AI)和机器学习作为工具。不幸的是,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网络犯罪分子现在能够创建极其复杂的恶意软件和攻击方法,并且其速度与网络安全公司所面临的挑战相当。这些隐秘攻击之一具有破坏性作用只是时间问题。

  2020年,网络安全将继续挑战各种规模的组织。我们将看到诸如数据泄露之类的持续风险仍然是每个人的第一个任务,而新技术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威胁,例如智能恶意软件和IoT漏洞。随公司扩大对IT的使用,我们还需要保护云和移动电子设备,同时确保有高技能的IT专家来制定安全策略并教育其他人怎么样保持安全。

  网络安全不是今天才重要,网络安全立法也不是今天才迫切。十二年前的曾罕见地以书名号明确了立法任务,可见决心之巨。只是网络安全立法之路实在艰辛,时国务院信息办审时度势,由信息安全条例角度入手,并连续数年推动其列入国务院法制办二类立法计划,之后未能再进一步。2008年后,国务院信息办职能整体划转至工业与信息化部,有关方面意识到制定条例未必就比人大立法容易,且国务院行政法规无力调整现行上位法的法律规定,遂决定返回制定信息安全法。然而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颇多领域亟待立法,国家立法资源有限,每个部门允许提出的立法建议屈指可数。工业与信息化部既要考虑信息化立法,还应该要考虑工业立法,一半指标已不得用,而信息化方向还有一部历史更为悠久的电信法望眼欲穿,信息安全法终究连个队都没排上。期间,人大建议、政协提案不计其数,社会公众翘首以盼,均无果。

  此次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表明这项工作进入了实质性立法程序,这是一个重大历史进步。欢欣鼓舞之所在,不是因为草案详细的细节内容,而源于征求意见本身的象征意义。时至今日,我们对网络安全立法不是搞清楚、看明白了,而是问题更多、更复杂了,很多观点分歧可能更大了,网络安全立法难度不降反升,但突破恰恰在此时。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成立后,同志英明决策,切实将网络安全提升到了国家安全和发展的高度,不但作出“网络强国”的全局战略部署,更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网络安全宣传周、互联网空间安全一级学科等,无一不历经多年论证而蹉跎,今朝方开花结果。

  诚然,网络安全立法工作十分艰巨,草案肯定有这样那样的问题,但今天的一小步,是国家网络安全工作的一大步。我们该宽容它、呵护它,使其不断成熟、更加科学,成长为护佑国家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的参天大树。

  草案在“总则”和“网络安全战略、规划与促进”部分提出的宣示性条款远较其他法律为多,还设立一条倡导性条款(即“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作为我国网络安全的基本法,这些“软性”法律规定确有必要,其意在于宣示国家网络安全工作的根本原则,明确建设网络安全保障体系的主要举措,从而为整体推进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法律依据。

  一是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原则。网络安全与信息化是一体之两翼,驱动之双轮,要坚持以安全保发展、以发展促安全,不能简单地通过不上网、不共享、不相互连通来保安全,或者片面强调建专网。要努力实现技术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慢慢地加强维护网络安全的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新本领,而不是因噎废食、自甘落后。

  二是提出了互联网空间主权。互联网空间主权是国家主权在互联网空间的体现和延伸,互联网空间主权原则是我国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参与互联网空间国际合作所坚持的重要原则。草案虽未作解释,且一笔带过,然犹有石破天惊之意。

  三是开展国际合作。网络安全是全球面临的共同问题,中国对广泛开展国际合作持积极态度,合作重点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治理、技术与标准、打击违法犯罪等,目标是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

  四是建立统筹协调、分工负责的网络安全管理体制。多年 实践 和各国经验表明,网络安全工作离不开统筹协调。随着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的成立,有必要通过立法增强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权威性。草案规定,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对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网络安全应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防护等跨部门工作,由网信部门统筹协调;对网络安全审查、重要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等新出现的综合性管理工作,由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办法或组织实施。由此,政府向解决分散、多头和重复管理迈出了关键一步。

  五是加强行业自律。要充分的发挥行业组织作用,指导行业组织成员加强网络安全防护,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六是强化网络安全顶层设计。顶层设计至关重要,首先是要制定网络安全国家战略,对外宣示主张,对内指导工作;其次要由行业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制定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网络安全规划,确保战略落地,确保这一些行业和领域的网络安全工作有目标、有任务、有举措、有监督。

  七是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充分的发挥标准在网络安全建设中的指导性、规范性作用。

  九是做好宣传教育和 人才 培养工作。首先,要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其次,要通过学历教育和在职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CIIP)是各国的通行举措。虽然关键基础设施保护(CIP)涉及物理设施安全,与前者不完全一致,但两者在多数情况下已可以混用。CIIP/CIP一直是各国网络安全战略的重点,有的国家甚至以CIIP/CIP战略代指国家网络安全战略。我们的祖国在2003年时已经要求“重点保障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安全”,并且在实践中明确了基础信息网络是广电网、电信网、互联网,重要信息系统是银行、证券、保险、民航、铁路、电力、海关、税务等行业的系统,即俗称的“2+8”,相关保护工作也常抓不懈。但整体而言,我们与国外差距很大,已是国家安全的软肋,草案为此设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一节。

  一是扩展了保护范围。纵观世界各国,凡是已经开展了网络安全建设的国家,其关键基础设施的范围几乎都远超过我们,例如美国有17类,而我们则有很多重要系统尚未纳入保护视野。草案首次明确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范围,包括基础信息网络、重点行业信息系统、公共服务领域重要信息系统、军事网络、地市级以上国家机关政务网络、用户数量众多的网络服务商系统。最后一类系统中很多由私企运营,运营者可能对其列为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不适应,但当网络服务商的用户达到一定规模时,其安全已不再是企业自身问题,而成为一个公共问题、社会问题甚至国家安全问题,理应承担更多责任。一些国外机构可能会拿这个做文章,但事实上美国的关键基础设施有87%受私营企业控制。

  二是明确了保护要求。等级保护是1994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提出的制度,其对全国各类信息系统提出了分五个等级的通用安全要求。恰恰因为通用,这个要求只能是基线(即基础要求),其有必要但并不足够,特别是不足以反映应用模式日趋复杂的异构系统的动态防护需求。此外,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涉及很多工作,不单单是提出系统自身的保护要求、加强系统安全建设那么简单,还包括一系列的管理工作和公共平台建设,不能由一项制度取代其他制度,理应对此建立专门制度。草案提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对某些重点要求,如网络安全审查、风险评估等,草案则在具体条款中进行了明确。

  三是划定了保护责任。草案规定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安全保护义务,解决了其保护责任模糊不明的问题。他们有必要从国家安全角度承担防护责任,但这个责任毕竟是有界限的。大家希望知道做到什么程度就无责了,也关心自身的权利如何保障。对很多重点行业的信息技术或网络安全部门来说,这不单单是免责的需要,也是推动工作的需要,因为这些内设机构假如没有强制性依据,很难得到业务部门的配合。此外,以前我国重点行业的网络安全监管责任也很不明确。似乎谁都能进入机房检查,但谁都不用负责,重点行业往往无所适从、疲于应付。为此,草案明确了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职责,这是一个重要进步。考虑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的确涉及多个部门,草案授权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尤其是在网络安全检查工作中,要杜绝某个部门前脚走,另一部门后脚来的现象。

  网络安全包含的内容太多,当前需要立法规范的事项也很多,于是就有了综合法与专门法的争议。一个基本事实是,目前世界上鲜见网络安全的综合法,有名的美国《计算机安全法》实际上针对的是美国联邦政府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近几年美国国会讨论的《网络安全法》或《网络安全增强法》则主要解决关键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问题。

  作为第一部网络安全法(《电子签名法》不应该计算在内),草案首先要体现综合性,其侧重点应该在以下四个方面:

  三是将成熟的政策规定和措施上升为法律,为政府部门的工作提供法律依据,体现依法治国要求。这首先是政府部门的工作需要(如对境外违法信息予以阻断、实施网络通信管制等);其次,这些规定和措施往往经过了实践检验,部门间争议较小,有利于提高立法效率。

  四是建立国家网络安全的一系列基本制度、形成制度框架,这些基本制度带有全局性、基础性,是推动基础性工作、夯实基础能力所必需。

  此外,为了突出实用性,草案还应部分体现专门法的特点。这应从三个方面去考虑:

  一是实施重点防护,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内容信息等重点安全关注予以优先考虑。

  二是防范重大威胁。例如,信息系统安全受控于人是我们面临的心腹大患,斯诺登事件使我们进一步看清风险所在,这就要对供应链安全进行规范。

  总体看,草案比较好地处理了综合法与专门法的关系问题,但个别条款还是过于纠结细枝末节(如网络运营者的分项安全保护义务不必展开),或细致到了足可取代部分专门法的地步(如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应制定专门法,原有条款似可删减后将重心转向规范内容信息安全)。除了个人隐私信息外,草案没有突出对公民个人权益的更多保护,如对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举报并不是未解决公民作为受害者“报案无门”的困窘,这不能不说是小的遗憾。

  “网络”和“网络安全”是“网络安全法”的题眼。但草案给出的这两个定义却使整篇草案黯然失色,效果有云泥之别。近年的工作中,我们用过“信息安全”,也用过“网络安全”,学者们各抒己见,一些部门也喜欢朝向有利于自身职能的角度去解释,这些自不待言。但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成立后,已经基本将其统一为“网络安全”。当然,国安委还是使用“信息安全”,《国家安全法》使用的是“网络与信息安全”,但这些已不会造成工作上的障碍。

  只是这个“网络安全”实是“CyberSecurity”之译,非“NetworkSecurity”。这里面的“网络”其实指的是“互联网空间”(Cyberspace)。因此,当草案试图从“互联网空间”的内涵上去解释“网络”时,便挑战了大众的科技常识底线,且出现了“网络是指网络和系统”的尴尬。当然,如果就这么用下去,倒也自成一脉,但草案转眼就去使用狭义的“网络”了,如“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网络基础设施”、“网络数据”、“网络接入”等,这里都是指的“network”。由此,草案中频繁出现自己与自己打架的情况。

  而草案中的“网络安全”定义也需修改。现有定义不但丢掉了内容信息安全,更是与“互联网空间主权”没有关联。

  解决这样的一个问题的途径是,网络就是网络,不要让网络去包括信息系统。即,自始至终使用传统意义上的“Network”概念。对于“网络安全”,则按“互联网空间安全”去解释即可。

  另外,草案的起草坚持问题导向,对一些确有必要,但尚缺乏实践经验的制度安排做出原则性规定。这一处理十分务实、有益,但对于什么是“原则性规定”则要仔细琢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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