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通过验收!鼓励采用A级不燃建筑保温材料
2023-10-27 19:38:36 来源: www.0880412.net 作者: 开云登录网页 1
目前为止,湖北、河北、重庆、上海、嘉兴、宜昌、山西都已发文禁限外墙外保温系统。

  目前为止,湖北、河北、重庆、上海、嘉兴、宜昌、山西都已发文禁限外墙外保温系统。

  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不得擅自修改、降低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和节能指标。

  对进场的建筑保温材料性能指标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建筑保温材料不得进场使用。

  不得同意使用燃烧性能等级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保温材料,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建筑保温材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严禁采用国家、地方禁止使用的建筑保温材料,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得降低节能标准。

  对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燃烧性能等级分级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2012的要求。

  此外,应急管理部发布《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

  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其管理单位应当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标示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

  对于使用难燃外墙外保温材料或者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禁止在其外墙动火用电。

  高层民用建筑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不得改变或者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外墙上设置的装饰、广告牌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并易于破拆。

  2021年9月19日,湖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外墙保温工程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明确:

  5.浆料类保温系统禁止用于外墙保温工程,用于外墙内保温工程时,只能在门窗洞口等局部部位使用。

  1.框架结构和短肢剪力墙结构选用高性能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板)自保温系统或保温装饰板外保温系统。

  2.剪力墙结构选用EPS板现浇混凝土外保温系统 、EPS钢丝网架板现浇混凝土外保温系统或保温装饰板外保温系统。

  3.装配式建筑选用高性能蒸压加气混凝土块(板)自保温系统、预制混凝土夹心保温外墙板系统或保温装饰板外保温系统。

  河北省住建厅印发《河北省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统一技术措施》,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7月1日前,

  粘贴或者锚栓以及粘锚结合的外墙保温系统,存在着脱落、空鼓、开裂、渗漏等现象以及防火隐患和质量问题,其技术防火性能差、耐久时间短、设计使用年限只有25年,不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

  禁止在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外墙外侧作为主体保温系统设计使用(砌体结构除外)。

  可在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砌体结构工程和既有建筑、老旧小区改造工程使用。

  1.《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发﹝2018﹞40号)

  2.《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冀发﹝2019﹞6号)

  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目录(2018版)》(冀建科﹝2018﹞21号)

  通过不锈钢腹丝焊接网架或金属连接件将现浇混凝土结构层和防护层可靠连接,中间设置保温层,层间设置混凝土挑板,在保温层两侧结构层和防护层同时浇筑混凝土,形成保温与外墙结构一体的外墙保温系统。

  2.防护层厚度不小于50mm,内设低碳镀锌钢丝网,钢丝直径不小于3mm,网格不小于50*50mm。

  3.连接件为直径8mm螺纹钢筋或钢制型材,连接件每平方米不应少于8个,穿过保温板部位的钢筋或者钢材采用工程塑料热熔包覆。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应用管理办法》(冀建科﹝2014﹞3号)

  由内斜插金属腹丝与复合保温板外单侧或双侧钢丝网片焊接形成钢丝网架复合保温板,通过金属连接件将钢丝网架(片)复合保温板与现浇混凝土结构层或者将钢丝网架(片)复合保温板与钢结构、框架结构主体可靠连接,形成钢丝网架(片)复合保温板体系;外侧钢丝网喷涂砂浆作为防护层、内侧结构层浇筑混凝土形成保温与外墙结构一体的外墙保温系统。

  1.连接件应为直径8mm螺纹钢筋或其他型材,连接件每平方米不应少于8个,穿过保温板部位的钢筋或者钢材应采用工程塑料热熔包覆。

  4.隔层设置混凝土挑板,与钢丝网架(片)复合保温板和结构层可靠连接,端部设置隔热措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应用管理办法》(冀建科﹝2014﹞3号)

  现浇混凝土结构层、复合保温板由金属连接件连成一体、可靠连接,层间设置混凝土挑板,形成保温与外墙一体的复合保温体系。

  1.复合保温板防护构造层燃烧性能不低于A2级,厚度不小于50mm;保温板芯材不低于B1级。

  2.复合保温板出厂前应六面包覆,满足以下要求:①保温板内侧应设置不小于3mm厚抗裂砂浆,压入单层耐碱玻纤网格布;②防护构造层外侧应设置不小于5mm厚抗裂砂浆,压入单层耐碱玻纤网格布;③板四个侧面或者多个侧面应喷涂水泥基聚合物砂浆;④防护构造层与保温板之间砂浆粘结剂的拉伸粘结强度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4.连接件为直径8mm螺纹钢筋或钢制型材,外端设置直径不小于60mm的锚固盘;穿过保温板部位的钢筋以及锚固盘,用工程塑料热熔包覆;连接件内端锚入主体结构不小于100mm。

  6.复合保温板产品出厂前,应按照绿色施工要求,结合施工图和现场实际尺寸进行排版设计和加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应用管理办法》(冀建科﹝2014﹞3号)

  现浇混凝土结构层、保温板由金属连接件连成一体,层间设置混凝土挑板,形成现浇混凝土外墙保温板体系。

  2.保温板表面应包覆,板内表面设置不小于3mm厚抗裂砂浆,压入单层耐碱玻纤网格布;板外表面设置不小于10mm厚抗裂砂浆,压入双层耐碱玻纤网格布或单层镀锌钢丝网片;

  4.连接件为直径8mm螺纹钢筋,外端设置直径60mm锚固盘;穿过保温板部位钢筋以及锚固盘,用工程塑料热熔包覆;连接件内端锚入主体结构不小于100mm。

  6.包覆后的保温板出厂前应按照绿色施工要求,结合施工图和现场实际尺寸进行排版设计和加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应用管理办法》(冀建科﹝2014﹞3号)

  上述保温材料的检测报告应满足下列要求:1.提供的保温芯材检测报告必须为抽样检测。2.保温芯材检测必须满足陈化期要求;3.检测报告的各项指标应为同一批次的材料、在同一份检测报告中体现。

  2021年5月31日,宜昌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征求《宜昌市建设工程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筑技术、材料、工艺和设备目录(第二批)》修改意见的通知,在第二批禁限目录中显示:

  1、施工现场采用胶结剂或锚栓以及两种方式组合的施工工艺外墙外保温系统(保温装饰复合板除外)

  限制使用范围:限制在新建的27米以上住宅以及24米以上公共建筑工程的外墙外侧作为主体保温系统设计使用。

  限制使用范围:限制在新建的80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外墙外侧作为主体保温系统设计使用。

  禁止使用范围:禁止用于新建的住宅、公共建筑工程的外墙外侧作为主体保温系统设计使用。

  2021年4月1日,山西省出台了《建筑保温与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指南(标准)》。

  严禁采用B2、B3级保温材料,外墙装饰构件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其外墙采用的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同时,地市级及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楼、母婴服务场所等9类公共建筑外墙保温材料亦应采用A级材料。

  在国家标准规定特定场所及部位建筑内保温采用A级材料的基础上,所有建筑内保温应采用A级材料。

  将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首层防护层厚度从国家标准规定的15毫米增加至20毫米。

  新建仿古建筑的外墙装饰构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

  2021年3月26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发《关于禁限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有关技术要求》的通知。通知要求:

  2020年12月,嘉兴市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民用建筑节能保温材料(产品)使用的通知》,从产品材料、施工工艺、使用场所等三方面明确限制了外墙外保温系统的使用条件。

  该规定限制使用无机轻集料砂浆和保温装饰一体化板等外墙外保温系统,禁止使用胶结剂或锚栓以及两种方式组合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施工工艺,禁止岩棉保温装饰板外墙外保温系统在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外墙外侧作为主体保温系统设计使用,禁止在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青少年宫和养老院二层及以上部位使用保温装饰一体化板,慎用挤塑聚苯板作为楼板保温构造材料。

  2020年10月13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了《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五批)》。要求2020年11月1日前未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的项目以及2020年12月31日前尚未开始墙体节能工程施工的项目严格执行。

  施工现场采用胶结剂或锚栓以及两种方式组合的施工工艺外墙外保温系统(保温装饰复合板除外)

  禁止在新建、改建、扩建的27米以上住宅以及24米以上公共建筑工程的外墙外侧作为主体保温系统设计使用,且保温装饰复合板单块面积应不超过1平方米,单位面积质量应不大于20kg/m2

  禁止在新建、改建、扩建的80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外墙外侧作为主体保温系统设计使用,且保温装饰复合板单块面积应不超过1平方米,单位面积质量应不大于20kg/m2

  禁止在玻璃幕墙施工现场打注硅酮结构密封胶(全玻璃幕墙或局部破损补片除外)

  禁止在新建、改建、扩建的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场所,临近道路、广场及下部为出入口、人员通道的建筑工程中设计使用

  禁止在预应力混凝土、钢纤维混凝土、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设计使用年限100年或以上的混凝土结构、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钢筋混凝土结构中设计使用

  将滑撑直接用自攻螺钉进行安装的建筑外开塑料窗(包括外平开塑料窗和外开上悬塑料窗)

  禁止在新建、改建、扩建的七层及以上民用建筑中设计使外开平窗用。二层至六层民用建筑中限制使用外平开窗。当确需采用时, 外窗应设计有儿童和窗扇防坠落装置及安全限位装置。

  禁止在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中设计使用《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一批)第一条与此条冲突的,以此条文准

  各区县住建局,西咸新区住建局,各开发区住建管理部门,局相关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坚守“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深刻汲取由建筑保温材料引发的安全事故教训,切实保护百姓生命财产,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建筑保温材料使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必须依法、依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使用合格的建筑保温材料。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西安市建设工程建筑节能承诺书》承诺内容组织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落实建筑保温材料各项技术指标和强制性要求,不得擅自修改、降低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和节能指标。

  (二)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质量负责,严格遵守《建筑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设计选用的建筑保温材料,应当注明产品名称、节能性能、燃烧性能等级等指标,严禁采用国家、地方禁止使用的建筑保温材料,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得降低节能标准。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审图质量负责,严格按照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相关文件要求对建筑节能各项指标进行审查,确保设计图与计算书一致,建筑保温材料性能指标设计值符合相关规定,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四)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负责,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进场的建筑保温材料性能指标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建筑保温材料不得进场使用。

  (五)监理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保温材料进行查验和复检,不得同意使用燃烧性能等级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保温材料,严格杜绝不合格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建筑保温材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六)检测机构对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严格执行建筑保温材料进场复测要求,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2019)相关条款要求,进行建筑保温材料各项技术指标和强制性要求检验检测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燃烧性能等级分级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2012的要求。

  各区县、各开发区监管部门和市住建局相关处室要依据职能划分,各负其责,严格管理,全面加强建设工程保温材料设计、施工、验收全过程监管。

  (一)勘察设计监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加强对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对建筑保温材料使用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审查的监督和指导。

  (二)建筑节能监管部门按照《建筑节能工程建设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2019)要求,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建筑保温材料节能性能监管,对材料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等主要节能性能指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进行节能审核,对建筑保温材料节能性能不符的不予通过节能验收。

  (三)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等要求,加强建筑保温材料进入现场及使用过程中的监管,并对建筑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和节能性能实施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督检查。

  (四)消防监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要求,加强建筑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前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后期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验收备案工作,凡建筑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与强制性设计标准不符的不予通过消防验收。

  (五)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西安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在签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归档文件时,应对竣工验收报告建筑保温材料相关资料是否完备进行查验。

  各区县、开发区住建管理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夯实责任,进一步完善建筑保温材料使用监管工作机制,做好以下工作:

  (一)先行先试,提升品质。各区县、各开发区可根据辖区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实际情况,制定高于现行设计标准的相关政策,先行先试,积极引导鼓励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选用高于现行设计标准的防火保温材料。鼓励采用A级不燃建筑保温材料,特别是在既有建筑提升改造中宜采用A级不燃建筑保温材料进行设计和施工,最大限度保障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损失。

  (二)摸底跟踪,全面排查。各区县、开发区住建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对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建筑保温材料使用情况进行摸底和跟踪,建立台账,对摸底发现隐患问题项目,建立隐患排查台账,紧盯问题,逐一销号。同时要求各建设工程项目展开建筑保温材料使用隐患自查整改工作。

  (三)落实责任,抓好落实。各区县、开发区住建管理部门以强化源头及“告知承诺”为抓手,积极采取“事中事后”监管模式,掌握项目进度,加大力度抓好建设工程项目各参建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是否按设计施工、材料进场是否复检、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及节能性能验收是否合格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管。

  (四)严格执法,违者必究。各区县、开发区住建管理部门加大对建设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通报,对违反“承诺告知”的建设单位和法定代表人依法追究责任,并向社会公示。全力遏制因建筑保温材料不合格引发的安全责任事故,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市住建局相关处室根据职能划分及工作安排,进一步加强对区县、开发区建筑保温材料使用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查处,并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区县、开发区进行通报。